问题 |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什么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以下内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列入股东名单; 2、参与决策权,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3、选择和监督管理者的权利。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董事执行董事,然后聘任管理权,并通过董事议、监事会议监督管理;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询问; 6、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按照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撤销决议的权利,小股东有权要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违反程序或者实体的决议; 8、退还股权,股东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小股东权益救济的具体法律机制有什么? 小股东权益救济的具体法律机制有: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 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 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 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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