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诉讼程序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人伤民事诉讼程序 (一)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1)不符合立案条件; (2)裁定不予受理; (3)裁定驳回起诉。 2、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受理后 A.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B.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C.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2)排期开庭 A.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B.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三)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等; (4)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四)达成调解协议 (1)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2)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3)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上诉 (1)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审理 A.维持原判 B.改判 (3)发回重审 (4)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六)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 (2)上诉的裁定: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3)上诉的判决: A.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B.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C.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D.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E.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F.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G.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H.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I.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J.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K.维持原判 L.改判——发回重审 (8)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 (七)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天。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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