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进行协商,以促成争议的解决。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