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47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点 |
释义 | 对贩卖毒品罪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是刑事律师非常值得投入时间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贩卖毒品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62条,筛选出其中47份无重复的、有效的、具备参考价值的不起诉决定书。笔者通过对上述47份贩卖毒品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8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供读者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无罪辩点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次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的前后供述不一致,虽缴获的毒品能佐证嫌疑人有贩毒的嫌疑,但证人的证言与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并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矛盾,在没有其他旁证印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嫌疑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无罪辩点二: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嫌疑人在代购时从中牟利,又无证据证明其是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三:现有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两名证人的证言不能互相印证,且与嫌疑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供述亦不相互印证,且上家没有归案,同时,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四:代购毒品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嫌疑人从中牟利才能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牟利”,新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批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2015年5月18日)认为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牟利。嫌疑人帮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介绍费”、“劳务费”,即不能证实其从中牟利。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五: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正 文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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