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异后,双方各带一个孩子,结合新家庭,可以再生一个吗 |
释义 | 由于各地政策不同,该家庭能否再生小孩取决于所在地区的计生政策。在《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均规定了不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则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该家庭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政策来决定是否能够再生小孩。 法律分析 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有地方允许,有的地方不允许。因此,该家庭能否再生小孩,取决于所在地区的计生政策。《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以上为不允许生的规定。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也就是说,该家庭的情况在广东是允许再生一个小孩的。 结语 虽然不同地区对生育政策有所不同,但只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家庭就可以考虑再生育一个小孩。例如,在广东省,符合再婚夫妻条件且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因此,该家庭如果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就可以考虑再生一个小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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