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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释义
    自首、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是刑法中的三种量刑情节。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指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些情节在刑法中被确认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提醒公民不要违法乱纪。
    法律分析
    1、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可以看出,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
    ①必须自动投案;
    ②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坦白。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就是俗称的“坦白”。刑法修正案
    (八)已将坦白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坦白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主体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二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当庭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
    一是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当庭认罪。
    二是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即可。
    三是认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罪名。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公民在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会被有关部门追求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在这里也是劝告广大公民,一定不要做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否则也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积极认罪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改过。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只有遵守法律,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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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