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涉外商事争议的新途径有哪些 |
释义 | 1、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申请人)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实后,利用国际商会组织在国际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工作网络,直接向被申请人或其所在国的国际商会的工作网络及其他商协会组织致函,促使被申请人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为合同安全营造环境,从而保护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2、和解转裁决仅指在国际商会系统下的调解中心主持或协助下,当事人就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及仲裁协议,或以此为基础出具了调解书,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的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依据该和解协议和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申请做出的裁决。和解转裁决可分为两种类型:被动型和解转裁决,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义务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义务时,守约方才依据和解协议申请仲裁的案件类型;主动型和解转裁决,是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双方约定同意由仲裁机构依据和解协议和仲裁协议做出裁决的案件类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只能对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加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但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之外自行和解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仲裁机构则不仅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组织调解、促进和解,而且对仲裁过程之外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或经其他调解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组成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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