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复印件是否有效? |
释义 | 复印件证明力不够,法院一般要求原件。补充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对方愿意还款时,复印件交给对方销毁并给对方收款收条,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经过证据补强,具备证据锁链、正当理由和客观原因。借条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但若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且真实有效,无反证,复印件具有强势证明力。传来证据在形成初阶段比原件更具证明力。 法律分析 复印件证明力不够,法院一般要求原件。你应当收集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如果对方愿意还款,你把复印件交给对方销毁并给对方一张收款的收条,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②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 ③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 借条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第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第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第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第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第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结语 复印件证明力不足,法院通常要求原件。您应当收集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如果对方愿意还款,您可以将复印件交给对方销毁,并给对方一张收款收条,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已解除。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②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③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确有客观原因。借条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但如果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且真实有效,且对方无力提出反证,复印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传来证据在形成初期比经过流转的原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但准确性和真实性较原始证据稍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