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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父母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释义
    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应优先考虑以下因素:父母双方对子女生活的意见,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哺乳期内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以母亲抚养为主,但父亲有特殊情况可考虑,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考虑双方经济能力、个人素质、家庭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和感情亲密程度等因素,但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1、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2、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3、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结语
    在离婚后孩子归属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应优先考虑以下因素: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争议,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若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但子女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子女,可优先考虑其抚养权。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下,也可考虑随父亲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可协商,如协商不成,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家庭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和感情亲密程度等因素作出判决。在一方有绝育手术、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或另一方存在不利因素等情形下,可优先考虑其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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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3: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