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仲裁是否可以进行复议?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不同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法律制度,目的和作用相同,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产生的条件和条件相同,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而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则存在不同点,主要体现在执法主体、执法活动、执法机关和裁决的性质等方面。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仲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然而,这种行政仲裁并不能进行复议。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 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有关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不同点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拓展延伸 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结语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然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同点。首先,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而行政诉讼则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其次,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较宽,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则较为狭窄,主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最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而劳动监察则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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