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刚刚生效的《反垄断法》,正有一个巨大的隐患浮出水面。 在西方国家,由于反垄断针对的是自然竞争下形成的企业,执法的政府是中立的第三方。而在我国,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垄断,在这种情况下,执法的政府有关部门可能恰恰是垄断的制造者,同时,也可能是被《反垄断法》调查和制裁的对象。那么,《反垄断法》还能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吗 在反垄断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在美国,对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小企业、职业体育运动、知识产权和研发基金、对外贸易领域以及管制行业等适用反垄断豁免。别小瞧了这个豁免制度,它恰是我国《反垄断法》能否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在豁免制度下,相关行业或企业并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以行政垄断为主体的国家,豁免制度被过度使用时该怎么办若相关强势垄断企业或行业因为豁免而成为独立王国,继续我行我素,《反垄断法》的作用不是将大打折扣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