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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是是外省的,能在女方出生地起诉离婚吗?
释义
    女方是外省的,在一定条件下能在女方出生地起诉离婚。有权管辖法院有: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申诉离婚要去哪里申诉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诉离婚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2、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应该诉哪些法院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起诉离婚最高院管辖法院在哪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被告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对于原告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享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对离婚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要到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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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