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依据,以及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为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环境权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相比,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不同。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要指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分析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所以本罪的犯罪主体即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环境犯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即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结语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认定标准明确,犯罪主体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危害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与之相比,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体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主体为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罪在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上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v(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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