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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释义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并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而对于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则会被处以较轻的刑罚。
    法律分析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逮一只野猪会怎么判
    逮一只野猪判刑时间根据下列情况而定:
    1、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经营狩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以及猎户、牧民等,此外也有经常出入禁猎区的旅游者等。非法狩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二级保护动物立案标准有哪些
    标准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结语
    以上是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刑事法律规定的概述。对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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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