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
释义 | 一、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二)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三)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四)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五)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六)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欠职工工资以及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三)拖欠的上述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四)普通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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