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继承的房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 张某是白银市一家国企退休干部,由于年事已高加上多年患病,拟订一份遗嘱,将自己现居住的位于白银区友好路的一套房产指定由自己唯一的女儿孙某继承。为了将来不给女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张某 张某是白银市一家国企退休干部,由于年事已高加上多年患病,拟订一份遗嘱,将自己现居住的位于白银区友好路的一套房产指定由自己唯一的女儿孙某继承。为了将来不给女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张某还在该遗嘱中明确说明,该套房产属于女儿孙某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之后不久,张某又通过公证机关,对该份遗嘱办理了公证。2009年张某去世之后,孙某依照遗嘱将该套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孙某与丈夫于某离婚。在双方就孩子及财产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于某提出要分割孙某继承母亲的房产,遭到了孙某的强烈反对。 【分析】 本案中,于谋是否有权分割孙某继承的财产呢?**开诚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典》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虽然该套房产的取得发生在于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某对此无权要求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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