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变更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批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批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注意,各地工商部门的实际操作时间差异较大。股东变更登记前,建议详细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核实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