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其中还包括:(一)2020年1月登记在册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ニ)2020年1月在我市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三)受疫情影响,采取居家隔离及其他更严格的防疫、治疗措施后,新增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业人员;(四)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