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 |
释义 | 公积金的提取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取: (一)购买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三)离休、退休;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出境定居;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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