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