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是: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