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因此,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指的是违反国家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在实践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包括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按规定报经许可,或者虽然经过许可,但没有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未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未按照要求配备安检设备,配备相应安全工作人员,未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未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等,使得活动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对于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规定了处置措施,即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同时,公安机关还要依法予以处罚。这里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体包括活动的承办者、负责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