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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申报方式
释义
    法律分析:方式一为参保职工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南宁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参保职工需携带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方式二为在结算过程中,如出现结算不成功的,由参保职工垫付自费结算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医疗费用,后持材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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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4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