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
释义 | 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违约行为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立程序简单,没有公司章程和经营决策机构。 法律分析 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分公司违约行为要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1.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拓展延伸 分公司违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一般情况下,分公司的违约行为应由分公司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总公司可能会被追究连带责任。例如,如果总公司在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中存在明显的干预和控制,导致分公司违约,法院可能认定总公司具备连带责任。具体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同约定、经营关系等综合考虑。因此,总公司是否具备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结语 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违约行为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与总公司相对应。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设立程序简单,没有公司章程和决策机构。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根据实际情况、合同约定和经营关系,总公司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具体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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