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股东与法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
释义 | 一、企业股东与法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有连带责任的,法人或者股东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股东不履行出资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1、关于经济责任: (1)出资不实的责任的承担的问题,由于不是股东,而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那么应当由股东承当不足注册资本的责任,公司法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公司经营失败,那么将以公司的全部财产用来偿还债务,企业法人仅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关于刑事责任: 如果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来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反行政法的活动,例如偷税漏税,都应当有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您没有实际从事该犯罪活动,那么是不必承担责任的。但是存在一种风险: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股东手上,股东从事非法活动时可能会利用该印章,那时企业法人将面临被调查甚至起诉的风险。或者股东从事非法活动,而企业法人不知道,从而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则也会被牵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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