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房产抵押到期未偿还的处置方法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债务到期后还不上借款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拍卖房屋清偿债务。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辖法院一般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以便审查不动产状况、采取保全措施,并解决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产抵押到期还不上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担保后,债务到期后还不上借款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拍卖房屋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辖法院一般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1、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2、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房屋抵押担保后,债务到期后还不上借款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变卖、拍卖房屋清偿债务。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至于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辖法院,一般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不动产纠纷案件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以便审查涉案不动产状况、保全措施等。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动产债权纠纷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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