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总而言之,对于诈骗罪100万元自首的量刑,除了按照诈骗数额在确定基础刑的基础上,也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基础上,根据诈骗行为的具体情节,确定一个幅度,再根据自首的减轻处罚的幅度,两者予以相减,得出的就是法庭所判决大概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