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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吗
释义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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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