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上,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又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那么严格的司法管辖,同时也摆脱了繁琐的申请、受理程序。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决定了人民调解从方法到程序,都应有别于处理纠纷案件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要凸显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能,防止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避免造成程序繁琐,脱离群众和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