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固定资产长期参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实物形态没有变化,但是价值却越来越低了,因为其部分价值已经逐渐转移到生产的产品中或者构成了各种费用,随着产品的销售、货款的收回,部分价值得到了补偿。随着固定资产的损耗逐渐转移出去的价值,就是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折旧能真实反应出产品的成本构成,能真实的反应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如果不计提折旧的话,就是永远按照全新的价值分摊到产品价格中,这样产品的价格和成本会居高不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相对于有计提折旧的要少很多,所以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 法律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估计的净残值比例为原值的4%;(二)固定资产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