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怎么探视孩子? |
释义 | 夫妻离婚后的探望孩子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根据子女年龄和能力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父母来说,决定探望方式时需考虑居住地、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健康等因素,同时以子女的需求和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包括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后怎么探视孩子?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离婚想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出变更?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语 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年龄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适合探望性探望,三至十周岁的子女则两种方式均可适用,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征求其意见。父母在决定探望权时应考虑居住地、工作性质、健康状况和个人品德等因素,既顾及父母的权益,又兼顾子女的需求与最佳利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包括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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