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