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有效吗 |
释义 | 王女士的住房位于雪松路,是一套两室一厅的独用公房,原承租人是丈夫卞*明。夫妻俩下岗后,王女士找了一份替人洗车的工作,就带着女儿到别处暂住,房子由卞*明一人居住。去年7月的一天,卞*明突然告诉她,雪松路的房子已被他以6万元卖掉!王女士起初还以为丈夫在开玩笑,到物业公司一打听,才知道房子确已易主,买房的顾先生一家已经装修入住。她顿感满腹辛酸:自己为工作方便带女儿另居它处,如今却落得无家可归!她愤然将丈夫告上法庭,一同被她列为被告的,还有参与卖房的两家房产中介公司及房子的买主。 原来,卞*明瞒着妻子在**房地产咨询公司挂牌售房,并交给该公司一份“家庭协议书”,说明其“经与妻子协商一致,同意将房屋交给‘浩-依’进行交易,并委托‘浩-依’全权代理有关手续”。卞*明还伪造了妻子的签名,私自盖上了她的印章。2000年7月2日,在“浩-依”公司的牵线搭桥下,卞*明与顾先生签订合同,以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售出。之后,“浩-依”公司又委托**明玉房产咨询公司办理买主顾先生的入住手续。“明玉”公司为此伪造了两份“住房配售单”,一份将卞*明一家从雪松路房屋迁出,一份将顾先生一家以调配形式迁入。 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 卞*明采用伪造妻子签名、盖章的手段擅自将房屋售出,侵犯了妻子和女儿的合法居住权。而根据规定,像卞*明一家居住的独立成套的公房,不得进行使用权的买卖交易,两家房产中介公司为赚取中介费,明知此规定仍互相串通,违规操作,也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该房屋中介合同应属无效。至于买主顾先生,由于不知情而无过错。至此,王女士为自己和女儿讨回了一份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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