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系统是否知道网逃犯罪嫌疑人到银行办理业务? |
释义 | 这段内容描述了银行和公安局在联网核查身份核实系统中的作用。当网逃人员去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会进行身份核查并报警,然后公安机关会出动追捕。这个系统以人民银行现有的内网和网间互联平台为基础,向公安部的信息共享系统、商业银行的综合业务系统以及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发出核查请求,并将核查结果转发给相关部门。 法律分析 网逃人员去银行办业务,经身份证联网核查,工作人员会报警,出动公安人员追捕。 银行和公安局是联网核查身份核实系统,一旦核实是在逃人员,银行工作人员会启动互联报警系统,直接由公安机关出动的。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人民银行现有的内网和网间互联平台为基础,向公安部的信息共享系统转发人民银行用户以及通过帐户系统、征信系统、反洗钱系统各自的前置系统发出的核查请求;接受并转发商业银行用户以及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其前置系统发出的核查请求;接受并转发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的核查结果。 拓展延伸 银行与公安局如何合作追捕网逃人员? 银行和公安局在合作追捕网逃人员方面具有各自的优势和职责。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往来和信息交流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而公安局则具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能够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信息。 因此,银行和公安局在合作追捕网逃人员时,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银行需要提供涉嫌网逃人员的资金流水、存款记录等信息,以便公安局能够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线索。而公安局则需要提供涉嫌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信息,银行则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在合作过程中,银行和公安局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作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银行和公安局还需要充分沟通,制定合理的追逃计划,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追查和处理。 总之,银行和公安局在合作追捕网逃人员方面,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 结语 网逃人员去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和公安局会进行联网核查。如果核实是在逃人员,银行工作人员会直接启动互联报警系统,由公安机关出动追捕。银行和公安局都是联网核查身份核实系统的开发者。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人民银行现有的内网和网间互联平台为基础,向公安部的信息共享系统、商业银行用户以及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其前置系统发出的核查请求,接受并转发核查结果。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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