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有以下几种: 1、居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等。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是指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非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