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民事诉讼代理人因产生的原因与基础不同,可分为: (一)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由法律作出一定的条文规定。法定代理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三)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的权限依法院指定范围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补充。在海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具有的特征是什么? (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二)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四)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