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是可以买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哪些房屋不可以买卖 以下这些房屋不可以买卖: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六)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七)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八)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九)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十)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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