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而且也不能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降低其工资。对于在孕期或哺乳期,且合同到期的女职工,单位如果不想再与其继签合同,那么可以与女职工签订一份到哺乳期结束为限的劳动合同,或将到期合同顺延到哺乳期结束。同是孕妇也可以提起上诉,表达自己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