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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遣送出境如何执行
释义
    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遣送出境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这两种处罚的决定权属于公安部。执行办法是: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下公安机关承办的,统一由公安厅、局报公安部审核批准后由承办机关以公安部名义宣布并执行。2.罚款或拘留需并处“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处罚的,其罚款或拘留处罚由承办机关裁决并执行,“驱逐出境”或“限期出境”处罚按上述报批办法由承办机关以公安部名义宣布并执行。3.无论单处或并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均使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书”,罚款或拘留处罚使用承办机关裁决书。被裁决罚款或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应于罚款或拘留执行完毕之后执行“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如需在罚款或拘留处罚的申诉和提起诉讼有效期内执行“驱逐出境”或“限期出境”的,可于宣布“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同时,向被处罚人说明可委托他人就罚款或拘留处罚代为行使申诉或起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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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2: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