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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与监护权判定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父方有特殊情况可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无不利影响的可准许;两周岁以上子女,一方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父母抚养条件相同时,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可作为优先条件;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应予考虑。
    法律分析
    一般是按照对小孩成长最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相关知识: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小孩成长最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无论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还是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都会优先考虑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协议和条件也会被综合考虑。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并且他们能够提供必要的照顾和帮助,法院也会予以优先考虑。在争执中,法院也会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离婚后,如果双方愿意恢复夫妻关系,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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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