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992年两岸在新加坡签订的“两岸公证文书查证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台遗产的继承:(1)在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2)向台湾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台湾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3)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4)向遗产保管人(通常为被继承人的善后处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遗产的要求;但根据台湾地区的规定,每一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限额最高为200万新台币,超过部分会收归台湾地区所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