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
释义 | 在诉讼过程中,与案件相关的人,虽然不会直接成为案件的原告、被告,但在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又会涉及到他们的利益,因此往往是作为第三人存在的。在行政诉讼中也是有第三人,那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 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 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 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6、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 2、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3、复议机关或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主要有: 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 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 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 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可以说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中对第三人的规定都是不太一样的,其中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就是上述几类,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具体就分为了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好自己而来的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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