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让渡是否会涉及权益转移? |
释义 | 债权转让时,除债权人自身专属权利外,从权利也会转让。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通知义务履行方式灵活。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有效存在的债权、双方合意、可转移性和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解除与原债务的关系,第三人取代成为债权人,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原债权人需交付相关债权证明文件,并对债权瑕疵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也会转让吗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也会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并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是如何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1.债权转让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2.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结语 债权转让时,除债权人自身的专属权利外,从权利也会转让。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受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的影响。债权转让需满足条件:有效存在的债权、不改变债权内容、合意达成、具有可转移性,并需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取代成为债权人,附属权利也一并转移。原债权人应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并承担债权瑕疵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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