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