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望孩子,可以向法院起诉恢复探视权,具体规定如下: 1、离婚时有协议,判决确认的,依照判决的裁定行使探望权; 2、对方不协助的,可以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即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人予以拘留或者罚款; 3、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探望权的,法院可以起诉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 一、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探望义务;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 5、起诉到法院,由法院终结执行。 二、探视权的执行难点: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