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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休干部最低是什么级别
释义
    法律分析:一、离休干部最低是什么级别
    没有区分级别,依据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离休时的行政级别,或1982、1985年工资改革的级别。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第一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第二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离休条件
    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
    具备上述条件的军队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军职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六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改办离休。
    三、离休待遇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三、特殊贡献待遇
    (1)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
    (2)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
    (3)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4)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第一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第二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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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