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保外就医的条件及程序。根据相关通知,被判刑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若身患严重疾病、有死亡危险,或患严重慢性疾病且长期医治无效,或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年老多病且失去危害社会可能,可申请保外就医。累犯、惯犯的保外就医受限,而少年犯、老残犯、女犯则适当放宽。程序包括书面申请、医疗鉴定、审查、审批等环节。批准后,罪犯可回家,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考察,相关文书需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法律分析 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程序 (一)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对患精神病、艾滋病、职业病等疾病的,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监狱狱政管理处应派员参加,并请驻监检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列席参加,经监区会议同意后,让具保人签订具保书。 (二)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证明应由医院的二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鉴定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医疗主观证明、客观检查、化验等材料以及相关的病历复印件。 (三)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处审查。 (四)监狱狱政处审查后,呈报《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医疗鉴定和《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等材料,经监狱分管领导和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由具保人将罪犯取保回家。 (五)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应填写《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发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对罪犯的监督和考察。同时,监狱应将批准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结语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可以准予保外就医。条件包括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或者患有严重慢性疾病且长期医治无效,以及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且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等情形。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罪行严重且民愤很大的罪犯,以及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对于累犯、惯犯的保外就医要从严控制,而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则适当放宽。具体的程序包括书面申请、医疗鉴定、审查和批准等环节。保外就医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的执行和监狱的监督和考察,并将相关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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