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为什么 |
释义 |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为什么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如何认定 1、认定无名合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 普遍认为认定无名合同的依据是制定法,习惯法不包括在内。有学者认为:决定有名或无名的制定法,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及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应是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皆排除在外。合同有名无名之规定,不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及基本经济制度,也不属于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内容,行政法规完全可以规定合同种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合同的内容、条件及认定有效、无效及的标准也应是法律、行政法规[8],而非狭义的法律。所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名称及内容的规定,是认定无名合同的依据。 2、认定无名合同的根本是合同内容 无名合同的存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合意内容复杂的结果,对于无名合同的认定应当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原则。当事人不是法律专家,所拟的合同不周全、不规范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这也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合同名称的五花八门,所以对于合同类型的认定不能单看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特征就认定合同为有名或无名合同,应首先分析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对合同的实质有所把握后再作出认定。对于合同仅因制作不规范,实质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应该认定为有名合同,适用相关的有关规定;对于具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确不能涵盖新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名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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