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