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总公司汇总缴纳还是单独申报? |
释义 |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增值税征管上一致,都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方面,独立核算分公司单独缴纳,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固定业户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机构所在地与销售地不同,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或未申报纳税的,将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法律分析 1、独立核算分公司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增值税征管上是一致的,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 2、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单独核算缴纳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是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结语 独立核算分公司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增值税征管上一致,都在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分公司单独缴纳,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固定业户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固定业户在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纳税。未报告或未申报纳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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